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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2-31
 

(2009年11月24日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下称本会)章程,为规范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其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为开展学术交流,根据专业和学科分类,设立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是本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工作机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工作总部管理。

  第三条  专委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专委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学术交流与专题调研,促进电机工程科技进步,主要包括:

  (一)研究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方向,制订该学科专业的中长期学术活动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学科或专业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的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六)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组织本专业优秀论文的评审和推荐;组织本专业优秀科技成果的推荐。

  (七)受委托承担科技评价、科技项目评价以及承担本专业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等工作;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发展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十)负责对所属学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设置由本会根据电机工程专业或学科的现状及发展统筹规划。

  专委会设立由学术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经中国科协核准,在民政部注册;

  由于学科发展和专业演化使专委会的设立不再合理,或专委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时,经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可合并或撤销专委会。

  第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专委会成员数(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0人,副主任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数的15%。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热心学会工作,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影响的专家。秘书长应由熟悉本专业、热心学会工作并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担任。除两院院士外,专委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专委会可设立学组,专业划分以便于组织学术交流为原则。学组组长由专委会成员担任。学组成员由学组组长提名推荐,经专委会批准,报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应按期换届,换届需提前两个月报本会工作总部同意,换届工作由工作总部主持。

  (一)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成员更迭,并要有一定数量来自高校的成员。专委会主任委员最多可连续担任两届。

  (二)新一届专委会委员协商产生;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经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聘任;专委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本会核准聘任。专委会成员由本会颁发聘书。

  (三)为了保证专委会成员的工作投入,原则上一个专委会的成员不再同时兼任其他专委会成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再兼任另外一个专委会的成员。

  (四)专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五)热心学会工作的知名专家因届满不再担任专委会成员时,可任专委会名誉委员。

  第十一条 专委会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活动要少而精、重在实效。

  (一)专委会每年12月向本会工作总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专委会应按照学术工作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学术活动。

  (二)凡经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由专委会主办的会议,应写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XXX专委会主办”,活动名称不应冠以“全国”、“中国”等字样。

  (三)计划外学术活动(含展会)应提前1~2个月向学会工作总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召开。

  (四)专委会应主要通过网站、刊物和邮件方式发布活动预报和会议信息。

  (五)专委会在组织重要学术活动前要及时报送有关活动信息,学术活动结束1个月内以书面和电子文件方式向工作总部报送会议总结、论文集等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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