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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水电站自动化标委会)是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以下简称中电联)领导下,遵照《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归口负责我国水电站自动化方面的电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非盈利性电力行业标准化组织。

  第三条 水电站自动化标委会的委员单位和委员由全国从事水利水电技术领域的科研、设计、制造、运行等方面的专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届标委会的委员单位和委员需经中电联批准。

  第四条 归口本标委会的电力行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 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 水轮机调速器的相关技术标准;

  (三) 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 水调及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相关技术标准;

  (五) 机组自动化元件的相关技术标准;

  (六) 与水电站自动化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如:火灾报警装置、工业电视等;

  (七) 抽水蓄能机组自动化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自动化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内外标准,并结合我国水电工程实际适时采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标委会的人员构成、换届程序、工作流程应符合《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第三章相关条款的要求,在中电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本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顾问2-5名,委员40名左右,任期为五年。秘书处设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增设单位委员。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标委会委员应首先积极参加标准的编写和编写工作组的工作,应积极参加标准的评审和标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该委员单位可推荐替换人选(原则上两年更换,即第二年底、第四年底为更换期)。委员单位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则视为自行放弃委员单位资格,下次换届的组织机构将不予考虑该单位。

  第九条 为了满足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标委会需向委员单位收取一定的活动经费。经费收取按每年五分之一的成员单位上缴,每单位一万元(每届每单位缴纳一次)。标委会收费应向委员单位发布正式文件。活动经费的缴纳是每个委员单位的义务,对于应缴而拒缴标委会经费的单位,视为自行放弃委员单位资格。

  第十条 为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凡是归口本标委会所制定、修订的标准,建立标委会领导下的编写人负责制的组织原则。标准编写人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编写组织体系为三个层面:编写人、编写工作组和标委会。标委会对编写人和编写工作组进行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标委会对标准编写人和编写工作组成员资质进行审核。标准编写人的最低要求为:必须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标准的编写应有利于更广泛的吸收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标委会努力争取吸收各专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专业领域做出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标准的编写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标委会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写负责人及起草单位和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在标准编写人提交本人简历的基础上,标委会首先组织审查标准编写人资质。通过后,标委会和标准编写负责人及起草单位签约标准编写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有:编写者分别负责编写的内容安排;标准编写进度计划书;工作组活动计划书;工作组成员名单以及编写者自筹资金的情况报告等内容。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任务书签定前报标委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和审查程序:

  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在收到任务书后,标准编写人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标准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包括附件)并组织工作组成员展开讨论。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标委会分发给全体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送审稿的形成:意见返回后,标准编写人应及时的汇总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整理,提出: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及响应表;标准编写说明三个文件。提交标委会秘书处,申请标准审查。

  送审稿的审查程序: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送审稿的审查方式和通过原则:审查可以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

  采用会审方式时,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会议审查应按要求写出会议纪要。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在报批材料中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会议纪要应附有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需经与会委员一致通过。

  如采用函审方式,秘书处应在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函审表决时函审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在函审后应按要求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所有函审单。

  报批稿的形成: 审查通过标准送审稿后,标准编写人应及时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最终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的上报: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由中电联标准化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 每年举行一次标委会年会,审查本专业的制修订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标准的复审工作,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中电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 中电联所划拨的标委会活动经费;

  (二) 中电联所划拨的标准编写补助经费;

  (三) 编写人单位及编写工作组单位为标准编写所提供的资助经费;

  (四) 向委员单位收取的活动经费;

  (五) 由标委会负责筹集的企业和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资助;

  (六) 开展技术服务与咨询所得;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 制定、修订标准补助;

  (四) 标准编写、翻译及审查等的酬劳费。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力行业水电站自动化标准化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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